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外[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10-30
2002年10月30日 湘财外[2002]46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
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根据财政部财预[2002]530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现就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
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
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
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我省参加中央部门出国团组的因公出国人员,其个人自费购汇应由组团单位
的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省直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出
国团组,由组团单位到省财政厅办理个人自费购汇手续。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
登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