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 湘劳社发[2002]7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
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属转制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体人员待遇调整问题.亦参照本通
知规定执行。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
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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