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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安置待退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社发[2002]116号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湘劳社发[2002]11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湘有关单位:   现对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作一 次性安置,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 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 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 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本企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金额。低于1500元按1500元发给。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死者安置待 退前前本人标准工资14-22个月的金额。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安 置待退前标准工资的14个月;二人者,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标准工资的18个月;三 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本人安置待退标准工资的22个月。   二、安置待退前的标准(基本)工资,是指本人安置待退时档案记载的标准(基 本)工资。标准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时,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从安置待退人员的 安置费中支付。   四、支付手续:安置待退人员在安置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关闭破产 企业的留守处或者社区管理机构填写《湖南省关闭破产企业安置待退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审批表》,连同安置待退人员死亡证明书以及火化证明,送行业主管部门 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每 年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安置待退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结算。   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处理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死亡的安置待退人员按此 意见办理。全省其它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安置待 退人员死亡后,也按此意见执行。 附:湖南省关闭破产企业安置待退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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