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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65号颁布时间:2002-03-20

     2002年3月20日 湘劳社发[2002]65号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2]42号,以下简称国发[2000]42号文件)和《湖南省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以下简称湘政发 [1996]3号文件)规定,为适应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从2002年4月1日起,省直及中央在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按照“以支定 收、略有节余、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现就省直及中央在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一)经省编办认定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差额 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已经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中 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下同)和离退休人员。   (二)中央机关所属在长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 原则确定为: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总额之和的23%(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执行,下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 的提高,单位缴费比例亦作相应下调,直到20%为止。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5%缴纳,以后逐步提高,直至达到8%为止。月平均工资原则按国家统计局规定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目前主要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 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律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 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当年遇国家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时,其增 加(或提高)的部分,均纳入参保单位(或个人)当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人员,应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通知》开始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补交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末工资计算,一次性缴纳,对补缴部分不再计算滞纳金,也不另 行计算银行利息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 的滞纳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2.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列支渠道是:从单位经 费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   3.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保单位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 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及其软盘,经审核后,由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通知单》和有关收款凭证,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湘财 社字[1999]6号,以下简称湘财社字[1999]6号文件)文件规定,由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 “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 单位帐户划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人户”,存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 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专户。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拨付暂采取差额结算的方式。   3.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纳的, 经缴费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在经批准的延期缴纳期内,不加收滞纳 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单位和工作人员 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 人员的缴费年限。凡欠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 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得通过年度验证。   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按《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九 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缴费单位发生分立或兼(合)并等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分立或兼(合)并前,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分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缴费单位发生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拍卖以及其他情形的,在依法终止社会保 险缴费义务时,除按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 外,还应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第三条(三)款的相应规定:“在财产清理 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 老保险费。预留的养老保险费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 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本《通知》实施前原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累计 储存额;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计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 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其余部 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但应及时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在本《通知》规定范围 以外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按《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2001]190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与个人缴费项目相对应,主要包括:离退休人 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 (女性另加妇女卫生费2元)、奖金5-15元。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 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本《通知》参保范围 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文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 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的计发基数先按上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从第2年1月1日起再改按退休当年的 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第一部分。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个人缴费 基数的60%计算;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一年降低1个百分点。   (2)第二部分。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 年,按本人个人缴费基数1%增加养老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第三部分。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月数,实 际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有视同缴费 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另有规定外,参保单位离退 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经费按湘财社字[1999]6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 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三)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 检查、调查工作,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 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有关情况和拖欠基 本养老保险费等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在社会保险登 记年度验证前没有改正的,不予通过验证。   (四)缴费单位在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聘、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7日内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转 移等有关手续;录用、调入人员应当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等有关手续。   (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 老保险费流失的;以及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六、附则   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党派、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和全额拨款事 业单位以及在长中央机关及其所属在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 制人员(包括上述人员范围中已退休的人员)实行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 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基数为上年度本单 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总额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标准按本《通知》 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有抵触的,按 国家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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