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日 湘财社[2002]8号
各省管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公布一次,并向
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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