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3-28
2002年3月28日 湘财社[2002]5号
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
[200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转和会计核算的
通知》(湘财库[2001]30号),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
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确保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其他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资金纳入补助专
户管理
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其他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资金专款
专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
济资金必须纳入补助专户管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应根据
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分类明细账,并在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下单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明细账,进行账务
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湘财社[20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
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财
政专户接收补助专户转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转入的、
用于补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从财政专户拨出时,借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
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补助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
途。
二、纳入补助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及时拨入补助专户。
1.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必须按支出进度拨入其本级补
助专户。
2.中央财政年初一次下达预算指标、按季拨付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财政
部门在收到中央专项调度的社保资金和指标文件后,于每季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按
支出进度将本季应转入补助专户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全额转入补助专户(一季度的资
金连同二季度的资金一并拨付)。中央财政执行中追加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财
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和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其全额拨入补助专户。
3.上一级财政向下一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
办理,下一级财政应根据上一级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核实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规范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拨程序。
1.补助专户的设立。从文到之日起,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局将原在
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改设在“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并将补助专户帐号分别报上级财政国库和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备案。
2.补助资金的划拨。从国库一般存款户向补助专户划拨资金,财政社保部门应
按支出进度提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划拨计划”一式四联(格式附后,全省
统一印制),抄送同级财政国库和预算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财政国库部门收到划拨
计划后,要认真审核并开具“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一式四联(格式附后,全省统
一印制),各联次用途与湘财库[2001]30号文件相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
据“国库存款内部调整拨凭证”及其所附的划拨计划办理划拨手续,将国库资金从
“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地方财政库款——补助专户”,并及时向财
政部门反馈资金划拨情况。国库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地方
财政库款——补助专户”时,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均作分户账之间内部转帐处理,人
民银行国库凭“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划拨计划”登记手工登记簿,不列预算支
出。
3.补助资金的调拨。根据有关预算指标文件,上级财政使用人民银行的“电汇”
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社保资金调度”,将补助资金按支出进度从本级“地方财政库
款——补助专户”调入下级财政“地方财政库款——补助专户”。其会计核算按湘财
库[2001]30号文件规定办理。
4.本级补助资金的拨付。财政国库部门对财政社保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复核后,
将补助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补助专户”用拨款书分别拨付到对应的财政专户或
有关单位。其中:“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个科目的
资金按规定拨入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以
外的其他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安排给本级直属单位的资金,仍由同级财政国库部
门从补助专户拨款至同级民政局、残联等相关单位。其会计核算按湘财库[2001]
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为便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时准确划拨补助资金进入补助专户,准确统计补助专
户收支,监督各项资金划拨情况,财政社保部门提出的划拨计划和财政国库部门填制
的拨款凭证都必须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名称及代码、依次填列类、款、项三级科目,
并注明资金用途。
三、建立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定期报表反馈制度
各市州财政社保部门应将数据与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无误
后,于每季后1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
(格式见附件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
金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上报省财政厅社保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认识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
保障投入力度,加强部门内外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补助专户资金划转和管理工作。
今后,省财政将根据湘财社[2001]16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各市州财政社
会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报表的填孤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投入少、
上级补助资金不到位、报表填报不认真的,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本通知与湘财社[2001]16号和湘财库[2001]30号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略)
2.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略)
3.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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