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通知
湘财社[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湘财社[2002]3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几年来,为加快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相继
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关于卫生事业
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许多
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省里相应制发了配套实施文件。同时,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
政府领导对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各地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作了
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绝大部分市州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下发了有关卫生事业补助的配套文件,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方
式进一步规范,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在2001年的财政预算安排中得到初步体现。
但是,我省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情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些地方对实施公共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疾病控制、卫生监督
执法等公共卫生所需经费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没有完全
到位,特别是少数地方,对卫生事业费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有的地方对医
疗卫生体制改革存在误区,片面实行“断奶”政策,对同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取消了财政补贴;还有一些地方仍然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地方政府性基
金。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卫生的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卫生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首先,卫生事业是
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卫生事
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卫生事业发展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人民
健康的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
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特别是提高群众健康水平。这是体现和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应该逐步增加卫生投入,有
效控制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第三,卫生事业发展反
过来又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必然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我省经济的持续、稳定
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各级政府,包括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从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
局出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增加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投入,促进卫生事业的全面发
展。
二、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努力增加投入
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划清各级财权与事权,合理界定财
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政策基本到位。
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落实卫生财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办发[1997]3号)、
《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依据名级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积极调整优化卫生事业
费结构,努力增加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保证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不低于财政经常性
支出的增长幅度。各地不得削减或停拨卫生事业补助经费,严禁截留、挪用上级财政
安排的卫生专款。要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支出,对疾病控制、妇幼
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要通过预算内外统筹,尽力予以倾斜,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
等疾病,要切实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和业务经费。省财政将增加对贫困地区疾病防治
经费的支持力度,有关市、州、县(市、区)也必须克服依赖思想,发挥自力更生精
神,增加投入,真正把这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各级财政要按政策规定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经费,要有重点地对医疗机构
的大型房屋修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给予补助,实行
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逐年安排,要妥善安排医疗机构离退休人员的
离退休经费。
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
作的开展,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传
染病、地方病防治、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人才培训等。各县市财政要通过预算内
外资金统筹管理,保证防疫、妇幼、卫生监督等卫生单位人员工资,对乡镇卫生院离
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给予专项补助。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
捐资等形式,扶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三、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区域卫生规划是卫生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真正按照区域卫
生规划的要求,依照《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科学、
合理的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有效
配置卫生资源。支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卫生资源结构调整,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
率,促进社会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落实有关税费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的实施办法》(湘财税字[2002]2号)中的各项政策规定,把国家制定的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减免的资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用于职
工福利及行政性支出等,要全部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
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湘政办发
[2000]78号)精神,免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地方政府性基金。
五、科学有效分配资金,强化财政监督管理
按照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的
原则,实行部门预算、实行项目管理,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在卫生事业补助经费的分配和管
理方面,省里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了有关补助范围、
方式等原则性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精神和文件要求,并根据
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卫生事业补助经费分配方式,按照公平、效率原则,从促进卫
生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角度,完善卫生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
分配模式。改革经费支付办法,对预算安排的医疗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等实行政府采
购,对预算安排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健全有效的卫生事业经费
管理监督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经费支出使用效率评价,确保有限的
卫生事业经费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
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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