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农综[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湘财农综[2002]1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的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
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财政资金与我省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7。
(二)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配套比例调整为70:20:10。
其中属于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
资金分别由省、市(州)两级财政负担,省、市(州)承担的比例为60:40。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根据项目中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的大小,调整各类项目的无偿资金、有偿
资金比例。
(一)土地治理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85:15调整为90:10(含生态
农业工程项目)。
(二)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15:85调整为20:80。财
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贷款贴息、前期工作费以及部
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等3类
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暂维持现行比例变,即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
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为80:20;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
金比例为65:35。
三、关于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仍为70:30。
四、本规定从2003年度项目开始执行。关于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
投入比例,财政部将比照上述调整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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