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5日 湘财农[2002]45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
[20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
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农[2001]55号)精神,就我省农业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种类有: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
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品种改良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
设资金(含人畜饮水、薪炭林、农村沼气等)。超出此范围的项目不宜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程序是: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选出项目,以正式文件
上报市(州)财政。市(州)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上报的项目和市(州)本级
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以市(州)财政局正式文件一次汇总上报我厅。
三、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文件中必须有项目目录表和具体项目文字说明资
料。项目目录表主要包括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资料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单位、
实施地点、实施内容以及实施后的效益目标等,每个项目的文字资料说明为200
-300字。
四、各市(州)财政局每年上报我厅的项目一定要突出自身的特色,项目范围要
覆盖所辖市县,项目数量为所辖县7个以下(含7个)的不超过10个,7个以上的
不超过20个。力争少而优。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时间为当年的4月1日前,过期我厅将不予受
理。
六、各市(州)财政局在上报的项目中,务必把握几个不报:即基建项目不报,
筹建项目不报,市场开发前景不好的项目不报,科技含量不高且辐射范围小的项目不
报,不联系较多农户且不能增收的项目不报,不符合区位优势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报,
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不报。
七、我厅在收到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后,将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
进行初步了解和筛选。项目一经确定,即通知市(州)。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按财政部的要求填列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属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按附表(见
附件2)要求填列上报。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条件的市(州),项目资金可实行
财政直接支付。对已经确定的项目,市(州)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
用途,不得挤占与挪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与效益反馈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在每年的4月1日前,将上年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反馈我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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