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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湘财农[2002]45号颁布时间:2002-10-25

     2002年10月25日 湘财农[2002]45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 [20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 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农[2001]55号)精神,就我省农业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种类有: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 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品种改良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 设资金(含人畜饮水、薪炭林、农村沼气等)。超出此范围的项目不宜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程序是: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选出项目,以正式文件 上报市(州)财政。市(州)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上报的项目和市(州)本级 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以市(州)财政局正式文件一次汇总上报我厅。   三、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文件中必须有项目目录表和具体项目文字说明资 料。项目目录表主要包括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资料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单位、 实施地点、实施内容以及实施后的效益目标等,每个项目的文字资料说明为200 -300字。   四、各市(州)财政局每年上报我厅的项目一定要突出自身的特色,项目范围要 覆盖所辖市县,项目数量为所辖县7个以下(含7个)的不超过10个,7个以上的 不超过20个。力争少而优。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时间为当年的4月1日前,过期我厅将不予受 理。   六、各市(州)财政局在上报的项目中,务必把握几个不报:即基建项目不报, 筹建项目不报,市场开发前景不好的项目不报,科技含量不高且辐射范围小的项目不 报,不联系较多农户且不能增收的项目不报,不符合区位优势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报, 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不报。   七、我厅在收到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后,将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 进行初步了解和筛选。项目一经确定,即通知市(州)。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按财政部的要求填列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属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按附表(见 附件2)要求填列上报。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条件的市(州),项目资金可实行 财政直接支付。对已经确定的项目,市(州)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 用途,不得挤占与挪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与效益反馈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在每年的4月1日前,将上年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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