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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8-02

     2002年8月2日 湘财农[2002]28号 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湖南省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 93号),规范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级各单位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都必须实行财政报账制。   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范围:省级培训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不包括差旅费)。   三、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年初由项目实施单位做出 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并作出预算安排后,方可实施。   四、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需遵循以下程序   1.每个项目实施完工后,由使用单位出具资金报账申请,填写《财政扶贫资金 报账汇总单》,附具各项报账凭据,先由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核后,再到国库处报账。   2.报账单据的审核签字。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进 行审核,由经办人、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资金报账申请由分管厅(局)领导签发。 省财政厅农业处负责对项目计划、资金报账申请、资金使用方向负责审核,由负责财 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经办人、分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字;国库处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负责 审核,由经办人、总复核人、分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字。   3.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资金直接拨(支)付到提供商品 或劳务的单位或个人。   4.资金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使用单位申请,省财政厅农业处、国 库处研究同意后,可先预付使用单位20%的启动资金。   5.单位的零星现金报账报经省财政厅农业处、国库处同意,可由单位领取备用 金,备用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6.所有报账单据存省财政厅国库处。   7.年度终了,各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要与省财政厅国库处、农业处核对预算安排 和资金拨付情况,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附件2:(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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