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0日 湘财教[2002]50号
各市州财政: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
知》(财教[2002]1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由我厅根据各市(州)上年度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学校布局调整力度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分配并下达到有关市(州)。各市(州)财政
部门应参照省里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将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到有关县
(市、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上年度确定的项目学校原则上本年度不再安排。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我厅上报上年项
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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