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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2]34号颁布时间:2002-09-23

     2002年9月23日 湘财建[2002]3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1]820号)、《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2]266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 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2]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网还贷资金是国家对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 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的规定,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三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氨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 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用电农网还贷资 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第四条 农闲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 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 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第五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 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 并计入企业的应工资科目。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集中到省级 电力企业,内省级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农网还贷资金 征收情况,由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和 地方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项目贷款计划确定。目前各省 级电力企业暂按国家规定缴库(按78.32%缴人中央国库,按21.68%缴入 地方国库)。缴库比例如有调整,由我厅根据财政部通知另行通知。缴入国库的农网 还贷资金列人《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301 项“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及第802302项“地方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央 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分别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2301项“中央 农网还贷资金支出”及第802302项“地方农网还贷资金支出”中反映,如《政 府预算收支科目》发生变化,则按变化后的相关收支科目填报。   第八条 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分别报财 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单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 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地方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由省财 政厅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作增加补 贴收入处理。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企业必须严 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使用单位应严格 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使用农网还贷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5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 月31日止。征收期满后,根据农网改造还贷情况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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