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林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加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财建[2002]32号颁布时间:2002-08-28
2002年8月28日 湘财建[2002]32号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林业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搞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财
政部等人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字[2000]29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还林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为150公斤。
(二)粮食补助年限,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到期后按中央政策办理。
(三)各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以县为单位,营造生态林比例不
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费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
食和现金。退耕户实际退耕还林面积大于计划任务面积的,按计划任务面积给予粮食
补助;实际退耕还林面积小于计划任务面积的,按实际退耕还林面积给予粮食补助。
(四)粮源由市州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从各项目县市定购粮、保护价
粮现有库存中出库,县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不足的,由市州政府按计划从其他县
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中调运解决,调运价格由市州政府商供需双方确定,必要时
由省从其它市县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中调剂解决,待定购粮、保护价粮出库完毕后,
再从市场粮库存中出库。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
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认真
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推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
民。
(五)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
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六)退耕还林第一年,对退耕农户的补助粮食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待退耕还林
后经县级自查、市州抽查合格后预付50%;第二次待省级复查、国家核查造林成活
率验收合格后再据实兑付剩余部分。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
行验收,经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供应点领粮。
(七)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
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
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
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不不是农业税计
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市,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
予适当补助。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补贴标准。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每50公斤原粮70元计
算,由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省财政按每50公斤原粮70元对市州政府包
干。经济林按五年补助,生态林暂按八年补助。当年如有节余,由财政部门以丰补歉,
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使用;如有缺口,由市州县自行负担。
(二)补助资金拨补渠道。粮食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管
理。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和应由市州县政府负担的缺口部分资金暂通过
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市州县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
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三)补助资金拨付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经县级自查、市州抽查合格后预拨
50%补助资金;第二次待省级复查、国家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据实拨付剩
余部分。以后每年由省财政分两次拨付市州财政,上半年补贴在5月上旬末之前拨付,
下半年补贴在10月底之前拨付。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
在1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市州县财政承担,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
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州县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五)节余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粮食补助资金如有节余,只能滚动用于退耕还
林补助期内以后年度的粮食补助,不得挪作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也不得转出财政部
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如有挪用和转出专户的行为,省将收缴违纪金额并进
行处罚。
(六)用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供应退耕还林用粮的,所销售的粮食仍按
1.5/50公斤给予销售奖励补贴,补贴款从包干给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县级林业部门对退耕户退耕还林面积验收合格后,要向同级财政、粮食部
门各提供一份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及粮食供应到户花名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供应粮食
前要向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粮食出库计划,并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
收合格及粮食供应到户花名册和退耕户交验的验收卡,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
原则向退耕户供应粮食;退耕农户领粮时,必须由其本人在粮食供应到户花名册上签
字(盖章)。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粮食、林业和农业
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表(月报表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
购进成本、销售成本、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按供应批次向县级财政部门交验退耕
户已领粮食并签字(盖章)的粮食供应到户花名册。
(二)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林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表和粮食供应
到户花名册后,按季(或按批次)按出库单位粮食库存实际平均成本和利息(已给予
超储利息补贴的应剔除)加适当出库费用(每百斤不超过2元)与粮食部门结算,结
算文件及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库存成本和利息部分要同步归还农发行贷款,出库费
用部分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支付给供粮企业用于供粮费用开支。不得按每出库50公
斤70元对粮食部门包干。
(三)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
由市州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并同时抄报省
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发展银行。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市州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
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
厅,抄送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省财政厅收到决算后,根据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有关补助
标准进行清算。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
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贩、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
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
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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