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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财建[2002]39号颁布时间:2002-11-23

     2002年11月23日 湘财建[2002]39号 各币州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关于施工现场津贴标准的规 定,我省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46号)规定 执行。   二、省级基本建设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1.小型项目   属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省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其 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或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省级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市、州、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市、州、县财政部门确 定。   三、省财政厅对省级大中型项目、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及省财政 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 即项目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需先由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凭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 按规定报批。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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