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3日 湘财建[2002]39号
各币州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关于施工现场津贴标准的规
定,我省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46号)规定
执行。
二、省级基本建设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1.小型项目
属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省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其
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或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省级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市、州、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市、州、县财政部门确
定。
三、省财政厅对省级大中型项目、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及省财政
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
即项目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需先由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凭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
按规定报批。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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