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2]38号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湘财综[2002]3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培育和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
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取消
了我省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277项,其中涉及我省6项,分别是
供配电贴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煤炭开发基金、新渔池开发
建设基金和消防设施建设收费,详见附表。
二、取消的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对公布
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国库。有关执收单位和部门应
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票据的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
票据的缴销手续。
四、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
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
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请原负责管理上述6项政府性基金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
市州财政局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子2002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
附件:湖南省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财政
1 供配电贴费 部财工字[1998]119号,国家计委、
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
2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基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财文字[1991]
金 151号
3 副食品风险基金 财政部财商字[94]453号
4 煤炭开发基金 湖南省政府湘政发[87]44号、[93]
14号、[97]77号
5 新渔池开发建设基金 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字阳[96]258号
6 消防设施建设收费 湖南省[1994]湘价费字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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