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9日 湘财社字[1999]68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实行目标
管理考核,以达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我省自2000年1月起正式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过去凡与本
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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