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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的通知》

湘财监字[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湘财监字[1999]12号 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对1998 年我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地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这次核查工作的范围,是1998年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地方国有独资企 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财政部门按核查范围以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核查数目,根据社会审计机 构参与审计情况及企业规模分布情况确定具体核查对象。   三、省财政厅从各社会审计机构挑选业务骨干组成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参 与核查人员由省财政厅按有关标准支付费用。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核查过程中发现核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四、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的 核查,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一切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隐匿、谎 报。   五、核查工作的底稿须一事一单。核查工作的所有统计表格数据来源必须真实、 准确、清晰、明了,并按要求填列有关表格;核查工作的有关资料由各核查小组归集、 汇总,并出具财政核查报告,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对核查的结果由省财政部门进 行审理,并依法下达《核查意见书》或《核查处理决定书》。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1998年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 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进行。   七、为保证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今后社会审计机构依法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应及时抄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核查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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