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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湘财综字[1999]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长沙铁路总公司、怀化铁路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综字[1998] 165号)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 [1998]145号)已同意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在湘铁路企业应按铁路运输收入扣除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后的数额以0.6‰ 的比例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2.凡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铁路企业除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外,还应按铁 路运输收入扣除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后的数额以0.6‰的比例缴纳堤防维护费。 附件: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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