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5日 湘财综字[1999]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长沙铁路总公司、怀化铁路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综字[1998]
165号)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
[1998]145号)已同意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在湘铁路企业应按铁路运输收入扣除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后的数额以0.6‰
的比例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2.凡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铁路企业除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外,还应按铁
路运输收入扣除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后的数额以0.6‰的比例缴纳堤防维护费。
附件:
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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