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5日 湘财综字[1999]1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国债服务部: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
[199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报送时间和方式。3月份和8月份分别报旬报,即3月22日、4月2
日以前报送3月份兑付旬报表,8月12日、8月22日、9月2日以前报送8月份
兑付旬报表,其余各月月终2日内报送兑付月报表(见附件)。报送时,可先通过电
话报送(传真电话:5165069),后报文字报表。各地务必在12月10日前
将兑付的实物国库券集中清点完毕,并向我厅报送“1999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
(见附件)及“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见附件)。
二、今年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日为11月30日,各地必须在12月10日
(含本日)前将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下拨的兑付资金扣除已兑付的实物国债本息
(上报数)、凭证式国库券本息、特种定向债券本息和省厅核定留用额度后的剩余部
分,于12月25日前全部退还我厅资金帐户。
三、今年兑付实物国库券的销毁,仍实行地市统一集中,清点完毕后送省厅集中
销毁。具体送交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兑付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纪律,及时、准确地报送兑付报表,
并根据国债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兑付工作的管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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