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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2-25

     1999年2月25日 湘财综字[1999]1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国债服务部: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 [199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报送时间和方式。3月份和8月份分别报旬报,即3月22日、4月2 日以前报送3月份兑付旬报表,8月12日、8月22日、9月2日以前报送8月份 兑付旬报表,其余各月月终2日内报送兑付月报表(见附件)。报送时,可先通过电 话报送(传真电话:5165069),后报文字报表。各地务必在12月10日前 将兑付的实物国库券集中清点完毕,并向我厅报送“1999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 (见附件)及“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见附件)。   二、今年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日为11月30日,各地必须在12月10日 (含本日)前将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下拨的兑付资金扣除已兑付的实物国债本息 (上报数)、凭证式国库券本息、特种定向债券本息和省厅核定留用额度后的剩余部 分,于12月25日前全部退还我厅资金帐户。   三、今年兑付实物国库券的销毁,仍实行地市统一集中,清点完毕后送省厅集中 销毁。具体送交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兑付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纪律,及时、准确地报送兑付报表, 并根据国债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兑付工作的管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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