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湘财综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湘财综字[1999]2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财综字 [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落实。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5号和湘办发[1998]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 健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为了便于上下联络,请各地县将本地减负联络人 员名单报送我厅综合收费处(表格附件一)。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收费政策公告制度,及时向乡镇和农民公布 涉农收费项目(格式见附件二)。请各县市在8月15日前将公布的涉农收费项目上 报地市,由地市收集统一报我厅综合收费处。   三、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1.检查范围。今年以来,县乡两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 费和专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问题较大的案件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的重点 是中小学收费、结婚登记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   2.检查内容。   (1)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如中央、省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等。   (2)收费收入管理情况,如行政性收费收入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性收 费和专项收费是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挪用、贪污 情况。   (3)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如收费票据使用是否正确;有无转借、转让、涂改、 扩大使用范围;有无不开票收费等。   (4)执收单位是否建立和健全有关收费财务制度。   (二)检查方法。   采取单位自查、联合复查、交叉检查和地市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1.单位自查。各执收单位和部门要在6月20日前对本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一次 清查,并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三)和自查情况书面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2.县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表格见附件三)和复查, 并对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3.6月30日开始,县市财政部门组织乡镇交叉检查。   4.7月20日前后地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具体办法由地市确定。   (三)8月10日前各地市应将本地的检查情况汇总(格式见附件三)并将书面 材料报省财政厅综合收费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