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6日 湘财综字[1999]27号
省煤炭工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延长煤炭生产许可证收费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财综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你局对尚未进行审查的煤矿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可继续
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延长收费的期限为两年,即延长到2000年12
月31日止。
二、接本通知后,你局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
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1996]湘价费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延长煤炭生产许可证收费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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