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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湘财综字[1999]31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综字[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收费审批管理。各地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极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共同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经批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相应 核减其财政拨款,税务部门要照章征税。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经营服 务性收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费管理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扩大现有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里相继取消了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基金项目,并降低了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从各地执行来看,总的情况是好 的,但也有少数地方贯彻上级有关精神还很不彻底,有的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还照收不误,有的还留有尾巴,有的被改头换面。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工作力度,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 并对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收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96]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 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1998]24号)文件和全省纠风工作会 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收费资金和财务管理,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应纳入预算内管 理的收费项目,要实行收入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的办法;对纳入预 算外管理的收费项目,要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 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各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资金和罚没款收入。   四、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24号)和《湖南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字[1999]21号)的规定,加强对本地 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票据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执收执法部门都能 按规定使用票据。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财 政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收费票据;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收费票据的印制、领用、 缴销、稽查和保管制度,对收费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涉 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配备 专门力量具体抓。要建立举报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和部署治乱减 负工作,并切实抓出成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工作进度,要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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