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和《从业资格证》工本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329号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湘价费[2002]329号
省交通厅: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
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2〕55号)和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
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及《从业资格证》工本费试行标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领《从业资格证》。《从
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可直接
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从业资格证》:
1.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事3年以上营运驾驶并
在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的营运驾驶员(大客车、汽车列车驾驶员除外)。
2.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
的营运驾驶员。
3.曾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营运驾驶员。
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5元(其中理
论考试20元,实际操作考试35元),《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元,遗失补领为每证20元。考试不合格者,第一次补考不收费。除本批复规定
外,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考试、发证时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和《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
为各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营
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支出
由财政部门核拨。
六、你厅接此批复后,应即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有关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
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后由你厅按规定
重新报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