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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307号颁布时间:2002-12-19

     2002年12月19日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规范和统一我市规划报建收费实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请示》(长价房 字[2002]194号)收悉,为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积累经 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 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第一条第5款“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 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必 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蚊预防费、房 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在城市规划区内)、 用地管理费(征用国有土地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为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20 元。   二、除上述项目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长沙市物价局、财 政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服务性收费由市 物价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纳入上述综合收 费的范围。凡未发生或未提供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本批复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注意总结和反 馈有关情况,以利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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