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费和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2]320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湘价费[2002]32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与考试收费的意见》收悉。鉴于中小学教师
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属于人事系统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序列,考虑到各中小学校的
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收费参照并略低于人
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考务费每人45元(含证书工本费),其
中缴省教育厅电化教育馆15元,用于命题、组考、测试和证书印制等费用;信息技
术继续教育培训费为每人240元,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
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考务费的执收单位为各市(州)、县(市、
区)教育部门承担师资培训的机构,收费对象为考试合格领证者;培训费的执收单位
为各教师进修院校,收费对象为中小学教师所在的学校,培训费从各学校所收学杂费
中提取的师资培训费中列支,学区(中心小学)集中统管师资培训费的,从集中的师
资培训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由教师个人负担。除上述收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
向教师和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已参加计算机知识普及考核,并获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WINDOWS版合格
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书》、原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计算机应
用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教师,不再进行培训和考试,也不换发合格证。大中专院校
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中小学教师,免予培训和考试。
四、上述培训费和考务费属事业性,收费收入上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
规定核拨。本批复下达后,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
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届时由你厅根据执行情
况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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