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矿产厅、省财政厅、人行省分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矿管发[1995]36号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湘地矿管发[1995]36号
为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
收管理核算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
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入库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
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据此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质矿产局(办)为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征收机关,专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除征收机关委托的代扣代
缴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方式分为就地
缴库(申报自缴),自收汇缴和代扣代缴三种。
(一)就地缴库(申报自缴):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主要方式。由采矿
权人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
通过采矿权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将应缴纳的补偿费直接缴入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
处。
(二)自收汇缴:是由征收机关直接向采矿权人收缴补偿费后汇总缴入国库或国
库经收处。这种方式适用于在银行无帐户、季节性开采和经管分散的非正规矿山采矿
权人所交纳的零星补偿费,一般以现金方式缴纳。
1.对采矿权人的收缴处理办法。在收缴时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开出由财政部
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专用票据监制章”。
在目前未下发财政部监制的专用收据前可暂使用由地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
收汇缴专用发票”(将“发票”二字改为“收据”),并需加盖有“湖南省地质矿产
厅矿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章”,征收机关在开具收据时,另加盖征收机关财务专用章。
收缴时必须是两人以上,严禁私自收费,自定标准。
2.汇缴入库的处理办法。对征收机关以现金方式收缴的补偿费收入,原则上应
于当日缴入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对于交通不便,收缴金额又在300元以下的不
当日缴库,但超过300元的必须当日缴库。
自收汇缴的补偿费征收机关不得将其存入征收机关有关的经费帐户或储蓄帐户,
更不得私自截留、坐支或挪用。
自收汇缴补偿费在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时,征收机关应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国库或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直接缴纳。
(三)代扣代缴。它是通过征收机关确认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出售未缴纳补偿费
的矿产品单位或个人代扣应缴的补偿费。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代缴期
限,定期向征收机关申报,经征收机关核定后,填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通过代扣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50号。省政府1995年第40号令规定,矿产
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在“其他收入类”“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款反映。
作为中央与地方5:5比例分成收入。平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
通过结算返还。地方50%部分中,对中央与省属矿山企业上交返还的部分,省与
地、州、市实行5:5分成,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上交返还部分省与地、州、
市实行2:8分成,即省分成20%,地、州、市分成80%;地、州、市与县(市)
分成比例,由地州市确定。
四:专用缴款书的填制和审查
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专用缴款书的审查,专用缴款书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号:按《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编号(编号需标明征收机关省、地、县和编号顺序)。
(二)缴款单位:在此栏内详细填写纳费人的全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和开户
银行,如纳费人具有两个以上开户帐号,只需填写缴纳补偿费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三)收入机关: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收入机关财政部;收款国库填写中央总金
库。
(四)预算科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列为财政部“1995年国家预算收入科
目”第十一类。“其它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在“季
度”栏中,填写纳费期限所属季度。
(五)销售收入:分为本期和累计,纳费人必须如实填写本纳费期限内应计下补
偿费的销售收入;“累计”栏内填写纳费人本年度应计征补偿费销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六)费率:按(规定)补偿费费率表现定的费率填写。
(七)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征收机关审核标准的纳费申报表中的开采回采率系
数填写。
(八)应缴金额:按征收机关审核核定的纳费申报表中本期应缴数额填写。
(九)征收部门盖章:纳费人在缴款前,将填好的缴款书交征收单位审查,盖章。
(十)缴款日期:即纳费人向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日期,每季度缴款必须在本季末
终了后十天前办理缴清补偿费手续,对逾期缴款者,由征收机关办理加收滞纳金手续
后,再予办理入库手续。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收据)由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送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送财政部门;
第六联(存根)征收机关存查。
五、对帐
(一)每季末终了后15-20天内征收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应相互核对已入库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数,由国库提供入库费额,征收机关、财政部门进行核实,
无误后,三方盖章,分别呈报上级主管单位。
(二)对帐中发生差错,征收机关应主动负责核查落实。
(三)征收发生额较多的县市,征收部门可与国库或国库经收处、财政,协商确
定合适的对帐时限。
六、多缴,错缴,返还转帐处理程序
凡属多缴错缴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征收机关领取并填报返还申请书(一式两
份)交征收部门,并附上返还理由的资料(因工作疏忽,发生差错的; 由差错单位
出具证明;因政策变化或申请减免补偿费属审批时间差造成多缴的可附上文件或审批
书),由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征收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一份作冲减转帐
凭证附件,一份送同级财政监督备查。
返还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返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预算级次、征收部
门、原缴款书日期、编号、缴款金额,申请返还原因,返还金额,征收部门意见及审
查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批准返还金额等。
七、罚没收入、滞纳金的使用凭证
征收部门对采矿权人迟缴或以不正当手段柜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处以滞纳金
或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印制的罚没收据。征收部门收款后在规定的时限
内,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在预算科目名称栏内注明“产资源补偿费
罚没款或滞纳金”, 由其向开户银行划拨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会计凭银
行回执和罚款收据凭证联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管理规定》记入借方:待征其它收
入,贷方:应征其它收入科目内。
八、征收解缴入库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一)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入库工作,地矿、财政、银行等部门从事该
项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各级地矿、财政、银行对补偿费的征收,解缴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补偿费征收、减免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
减免的矿山企业,要与地矿部门一道宣传解释政策,不予批准;银行部门要为收缴入
库,对帐、返还提供方便,对拖欠、欠交、拒交补偿费的违法行为,要协助征收部门
予以查处,地矿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国库银行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向同级财
政、国库提供矿山企业名录、帐号、及生产销售情况和《规定》、《办法》中规定的
报表,以便财政、银行协助搞好征收入库和解缴工作。
(三)省、地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或同级征收部门的依
法征收、票据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及补偿费解缴入库的指导和检查,防止坐支、截
留挪用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票据使用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
要责成当事机关予以改正,有意作弊违规的应严肃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各级征收部门要深入各类矿山企业,不定期检查,核对各矿山企业的申报
资料及其上缴征收入库款限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各级征收部门,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查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
事。
(六)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坚决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征收指标,对超额完成征
收任务的地、市将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市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也将
给予适当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待制定)。
九、为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对征收部门的财务监督,对有下列
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性质与危害程度,分别或同时对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处以
没收财物,罚款、行政处罚、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补偿费行为;
(二)非征收单位或不是征收机关委托的征费行为;
(三)越权减免征收补偿费行为;
(四)转移费款储蓄获利行为;
(五)不使用正规票据的收费行为;
(六)伪造、涂改、擅自销售帐簿、票证行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费义务人财物行为;
(八)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费义务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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