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295号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湘价费[2002]29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规定,将我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对办理
机动车登记和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或抵押人)收取“机动车登记
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
准为每辆次100元。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到财政部门办理领购票据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
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