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交财字[1995]第276号颁布时间:1995-07-13
1995年7月13日 湘交财字[1995]第276号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湘交财字[1994]第24号文件规定,为
了便于操作,现制定《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以便进一步
完善。
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后,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可不再对同级公路
运输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附件: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简称运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交通厅、
财政厅[1994]湘交财字24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管理的
通知》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从事公路运输业的经营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
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三条 运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分线;目标管理、收支挂钩;
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
第四条 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简称运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运管部门应
当做到依法计征,应征不漏。
第五条 从事公路运输业的经营者因特殊情况要求减征或免征运管费的,由负责计
征的运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同意,
并报省交通厅和财政厅批准后才能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 各级运管部门征收的运管费应存入“运管费收入专户”,并及时逐级解缴
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运管费收入专户”。县(市)运管所“运管费收入专户”足一
千元时,即上解至地、州、市运管处“运管费收入专户”;地、州、市运管处“运管费
收入专户”足五千元时,即上解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运管费收入专户”;省公路运
输管理局“运管费收入专户”足一万元时,即转入省财政厅,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七条 运管部门征收运管费必须使用运管费专用收据。
运管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领用,并负责本
系统内运管费专用收据的发放、稽核、销号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管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支出;
2、公务费和业务费支出(包括运管标志、运管证件等费用);
3、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修缮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工作用车、通讯、检测等设备),以
及基本建设投资支出。
5、职工奖励、工会经费等其他支出;
6、按规定应上缴的支出。
第九条 运管费实行年度征收目标管理。征收目标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拟订,
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运管部门应逐级分解下达,按月对征收、交缴情
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运管部门完成省征收目标任务后的部分,分别不同地区按以下不同比例实
行省地分成。省与长沙、株洲、湘潭、邵阳、衡阳、岳阳、常德和郴州八市按2:8
的比例分成;省与娄底、零陵、益阳、怀化四地市按1:9的比例分成;湘西和张家
界两州市的超收金额全额返回(州、市)。
返回给单位的超收运管费可拿出20%用于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支出,其余按第
八条第四点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运管费分为正常经费支出计划、超收分成支出计划、主管部门补贴支出
计划,其编制办法如下:
正常经费即运管部门本身为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费用,按年、分月编制
收支计划,并与征收目标挂钩。
超收分成即各级运管部门完成目标任务,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计算实际所得的超
收分成数额,按年结算,按年度编制支出计划。
主管部门补贴支出即运管部门上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运管费,按一九九四年
年末机关实际人数和一九九四年实际平均人头经费标准计算,暂定三年不变。
上述计划,均由各级运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地、州、市运管处应于每年十
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和分月收支计划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于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汇总编制全省下一年度和分月收支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由省
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审核下达执行。在新的年度收支计划未正式批准下达之前,各级
运管部门的正常经费支出可按上一年度同期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正常经费、超收分成经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计划逐级下拨。
主管部门补贴支出经费,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下达指标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
级下拨。
第十三条 凡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行业管理标志、交通和通讯装备、证
件和表册等所需开支,均按分户实际发生额在下拨的经费中扣除,如遇国家和省政府
有政策性规定需要扣缴资金,则按规定先行扣除。
第十四条 各级运管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运管费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亲 各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加强对运
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各级运管部门应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
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省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停拨经费,停发运管费专用收款收
据;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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