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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涟钢总公司与涟钢股份公司有关财务关系处理意见的复函

湘财(95)便工字第158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1995年12月6日 湘财(95)便工字第158号 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   你司湘冶财(95)24号《关于呈报涟钢总公司与涟钢股份公司有关财务关系 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涟钢总公司与涟钢股份公司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企业,涟钢总公司对涟钢股份公司 实行控股,两个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应该彻底分开,两个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 按财务制度处理。涟钢总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为涟钢股份公司提供服务时,要 按有偿原则收费,列作总公司的收入,收费办法和标准应抄送我厅备案。涟钢总公司 将超承包基数上交财政返还的资金,借给涟钢股份公司用于发展生产或技术改造的, 1994年底前发生的,从1995年元月1日计息,1995年元月1日以后发生 的,按实际发生日期、金额计息。借款的利率一律按财政局转金费率计算。   此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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