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编审1995年国有工业、交通、供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工字(95)328号颁布时间:1995-01-06
1995年1月6日 湘财工字(95)328号
编审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是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评价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
成情况的关键。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有一名领导挂帅,组织
企业财务、审计、供销、生产等部门人员一道,认真抓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
工作。为了做好1995年全省国有工业、交通运输、供销、医药商业、盐业供销、
邮电、石油、城市公用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财政财经
政策和法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搞好财产清查、盘点,清理企业帐务,做好有关帐务处理。
1、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十二月底以前,都要安排充足的时间,组织精
干力量,认真盘点财产,严防虚盈实亏和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要做到帐实、
帐帐、帐表三相符。
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按我
厅湘财商字[1995]第316号《关于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执行。对企业因债务人原因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款项,列作坏帐损失以;
及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额、毁损、失窃被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
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时,均需取得有关证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坏帐损失,必须取得证据包括: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
遗产或者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入作出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坏帐损失和固定
资产净损失分别计算,省级企业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二
十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
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0.5%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
当期损益。地市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地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2、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
期处理,防止企业潜亏。新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已完工程长期负债利息和
汇兑损益、原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其余额应在今年内分别全部摊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
用。企业“递延资产”项目,除开办费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列示其他内容。
3、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关资产的增减应按规定列入1995年
的年终决算。企业土地经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后也应按规定增加有关资产。以前年度进
行清产核资试点企业的资产净损失,列入待处理损失的,在按规定冲减盈余公积、资
本公积、实收资本后的剩余部分,应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列入管理费用。
4、企业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
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以
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短期负债利息或已完工程的长期
负债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列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
进行核算,更不得摆在帐外,以免造成新的潜亏。
5、企业应定期进行往来款项的清理、核对,应收帐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应组织
专人进行催款清欠,狠抓资金回笼,要强化企业销售和资金回收管理,建立、健全企
业资金管理责任制,尽力控制应收帐款数额,减少资金占用。对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
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逐笔核准,可以实行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费、
差旅费包干的办法,按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包干费用,分渠道列支
有关项目。
6、企业可根据我厅湘财(92)工字第214号和湘财(92)工字第405
号以及今年省政府湘政发[1995]2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产工业品销售工作
的通知》,全面推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有关包干方案仍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7、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格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
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企业从事代理业务,
可按不超过实际收到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年度终了,
应将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对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的亏损企业,
以及用于本单位职工吃喝玩乐的,主管财政机关应从严查处,对少数企业确因业务活
动需要,而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又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从严审核批准,可追加一部
分进入管理费用。
8、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
或下浮工资。在1995年“挂钩”结算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
29号文件和省财政厅湘财(95)工字第204号规定,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
和加速折旧、自然灾害损失,处理挂帐亏损而影响利税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
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对1994年未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湘劳
(94)106号《关于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的意见》规定的标准追
加工资的企业.95年年底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在挂钩结算时予以追加。
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依然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奖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9、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实发工
资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提取。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
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
准按以下原则执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
案执行,非挂钩企业实行工资包干的,按核定的工资包干方案执行。未实行“挂钩”
“包干”企业计税工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确定。
10、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
列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1、企业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征集防洪保
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认真遵守国家规定,清理各项收入,搞好利润分配,清交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1、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兴办企业
的,必须按我厅湘财(95)工字第7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
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
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
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
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划出的
资产,除所有制性质不变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实行无偿划转外,其他都应实行有
偿转让,划出资金属于股权投资的,应按对外投资的办法进行核算。
国有企业对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送汇总会计报
表;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具有控股权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合并会计
报表,以准确、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允许将这部分企业的经营成果摆在帐外。
同级劳动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按汇总、或合并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与企业
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进行结算。
2、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对外投资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有财
务部门参与的可行性研究,并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其中重大投资方案应交付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除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投资和购买债券外,企业对外长期投资,
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投
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企业损失的对外投资,必须经
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损失数额
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年度内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超过
五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0.5%的,
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
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所得税前所得额予以弥补。
4、按省政府湘政发[1995]19号《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我厅湘财(95)工字第204号《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
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我厅湘财(95)工字第146号《转发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株洲
市所有国有工业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额包干企业,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均照
章征收,超过承包上交目标的部分,所得税全额返回,增值税超承包基数,其中属于
1993年基数内的超过部分全额返还,超过1993年基数部分按25%由同级财
政返还。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收入,除亏损企业可弥补亏损外,其他均增加资本公积
金。
对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确定1995年继续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还的力办法,即先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回给企业,作为资本公
积金。对企业达不到承包目标的部分,由企业以上交利润的形式补足。
5、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益金只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
出,不得从中列支医药费、福利费;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的
住房基金总额。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及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
企业费用性支出。企业出售国有住房,应按规定将出售收入的10%上交同级财政部
门。
三、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终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
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资金增减和
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外,还应重点分析影响企业经济
效益变动情况的原因,企业重大财务事项,以及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不一致
的原因等等。
2、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3、医药商业、物资企业的决算报表由周级财政部门汇编上报。
4、石油、盐业、邮电企业年终汇总报表,可根据主管部门布置的统一格式会
我厅下达。其年度系统汇总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于19的年3月10日前报送
我厅一式三份。
省直主管厅局直属工业、供销、物资企业汇总报表,各地市财政局汇总各种报表
软盘,财务说明书统一规定于1995年12月29日前报送我厅。
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
制工业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分户(包括软盘)单独报送我厅。
5、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查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
帐报告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抽查。不论是否经过中介机构审
查签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批复,通过审核,
进一步提高年度决算报表质量,使全省年终决算报表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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