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8日 湘财综[2002]15号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
[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严格彩票发行额度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彩票发行额度仍由省民
政厅、省体育局在财政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我厅审核批准后,
分别下达给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同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年度执行中,我厅会同省
民政厅、省体育局可根据各地彩票的销售情况,对已下达的彩票发行额度进行调整。
二、及时报送彩票发行销售报表。彩票发行销售周报由省级彩票机构报送,市州
县不报。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每周一应向我厅报送上周彩票发
行销售及中奖情况。彩票发行销售月报各级彩票机构均应报送。其中,各市州彩票机
构应按规定编制本级彩票发行销售月度报表,并将本级月度报表和经审核过的所属下
级彩票发行销售月度报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彩票机构。各市州财政局和
省级彩票机构应认真审核,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和完整,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
完整报送我厅。
三、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彩票发行
与销售的管理,确保我省彩票业健康发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责令改
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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