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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湘财(95)综字第293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湘财(95)综字第293号   现将财政部财综字[1995]99号《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 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住房出 售收入收缴管理及住房资金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 文件“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中央驻长行政事业单位和省级在长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不 在长沙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负责 征收。中央驻湘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 收。   二、如何确定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编制管理委员会对单位成立 时的批复和经费拨款等有关情况确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发生变更的,应由单位出具 编制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比例?   出售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变更前建设的国有住房,按变更前的性质确定上交比例。   四、出售单位职工依集资、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建设的国有住房,应如何计算上 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算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时,除可以扣除职工 集资建房款外,不得扣除任何部门或单位提取的基金或费用。   五、单位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确有困难如何申请减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交财政,原则上不予减免。   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市或县)人均住房面积水平的,可由企业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者全额 免收。不在长沙的省级企业,需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中央驻湘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 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属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六、单位上缴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向财政部门申报哪些材料?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时应向财政部门申报下列资料:   1.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2.单位性质证明文件;   3.房改部门核定的国有住房出售的价格(户价、栋价)、面积证明;   4.单位向职工个人收取售房款的准确时间;   5.分期付款的户数、首期付款额、分期付款年限及分期付款房年交纳购房款合 计金额;   6.湖南省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七、出售国有住房应使用哪种票据?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出售国有住房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 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款收据”。售房单位凭房改办出具的“出售国有住房批复”到 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中央驻长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在长单位到省财政厅在地矿厅招待 所212房间设立的财政办公室购买)专用收款收据。   八、单位使用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的单位,须由该单位提交使用应如何补办手续?   对已使用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的单位,须由该单位提交使用情况报告。省级单位 报省财政厅审定,不在长沙的省级单位需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 定;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中央驻湘企业由财 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志向员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补办拨 款或有偿使用手续。   九、留归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如何管理?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财政后,留归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全部 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   企业的住房基金,按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93)财会字第47 号、(95)财会字第14号和省财政厅湘财(92)综字第356号、湘财(95) 会字第3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十、单位出售国有住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在房改过程中各管理部门、评估机构向售房单位收取费作时,必须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否则为非法收费, 各单位有权拒交,并向省收费(资金)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2222268、  4445064。   出售国有住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购买表格等费用在单位自有资金(含单 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够的部分, 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拨 付。   十一、在售房收入未按规定上交财政和售房单位未按湘财(95)国资字226 号规定上填报好《湖南省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之前,能否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售房单位必须按省财政厅“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 时办理缴款手续。财政部门收到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后,向单位出示此证明 和《湖南省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有关部门方能为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否 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不按规定出售国有住房、不按规定比例将国有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单位,财 政部门将采取停拔该单位经费、住房公积金补贴,不予核定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 中列支和不安排基本建设经费等项措施。   十二、股份制企业如何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国家没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的住房出售后建设的住房,应按国家股占企业全部资 本的比重确定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出售原国有企业入股前建设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规 定比例上交财政。   十三、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从何而来?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识金首先立足于单位原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采取 下列办法解决:   1.金额、差额预算单位,由单位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 报、其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拨付,差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便 拨付(省直在长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不在长沙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委托地、州、市财 政部门拨付),   2.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个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 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省级在长企业经归口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不在长沙的省级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 财政厅审批)。   十四、工会出售的住房如何向财政上交住房出售收入?   工会出售的住房按其资产的性质确定上交财政比例。出售的住房属工会资产的免 予上交财政,出售的住房属国有资产按85%的比例上交财政。资产的性质由工会提 供有关资料,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十五、集体单位出售的住房是否需要上交财政?   集体单位出售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国有住房应按有关规定向财政上交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出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房免于上交财政。   十六、售房款何时上交财政?   各售房单位应在房改办核价后15日内收齐售房款并按规定比例将款项上交财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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