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在长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直房改字[1995]第530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湘直房改字[1995]第530号
为积极推进省直单位房改,认真落实湘发[1994]34号和湘直房改字
[1995]第002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直在长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
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省直在长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律按省财政厅、省房改领导小组、省建
委湘财(1994)综字第38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上交财政和自留。上交财政部分
由省财政厅直接收缴、管理,省直房改办予以积极配合。
二、省直驻长行政事业单位按售房收入的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
金,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省直驻
长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住房基金,由省财政厅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省直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省政府的部署从1995年7月1日起实
行。单位及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按5%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省直公
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需由财政拨款负担公积金的单位,资金尚未到位
的;单位应先从工资中扣交职工个人交纳部分;单位资助部分首先立足单位住房基金
划转,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厅拨款补足。凡不按规定出售国有住房,
不按规定比例向财政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省财政将采取停拔经费、住房公
积金补贴和不予核定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等项措施。
四、省直单位住房建设今后主要走小区开发的路子,由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共
同筹措资金用于小区开发。单位自行零星征地建设住房的,省财政厅不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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