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评审暂行办法
湘财监字[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5-24
1999年5月24日 湘财监字[1999]6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切实强化单位内部管理,
有效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完整,预防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现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经济评审是指遵循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厉行节约、反腐倡廉的原则
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核实、检查和审
查评议的工作。
第三条 内部经济评审机构的组成
评审工作由内部审计或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人负责。
各单位成立内部经济评审小组,由本单位分管财务(或审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任
组长,监察、审计、财务、人事、党委等有关部门委派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熟
悉、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小组成员(均为兼职)。
第四条 内部经济评审机构的职权
1.拟定单位内部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2.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制约措施;
3.检查、评审本单位内部各项经济、财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提
出履行或中止各项经济事项的政策和建议;
4.对被评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被评审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对内部经济评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 内部经济评审机构的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反腐倡廉;
3.民主管理、依法办事。
第六条 评审范围
内部经济评审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项财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各种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活动情况;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
第七条 评审内容
内部经济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购置、保管、维修、变卖处
理情况;
2.大宗办公用品、生活物资的采购、使用及管理情况;
3.除公开招标外的单位内部基建、装饰、修缮工程的支出及合同的签订情况;
4.业务经费、公用经费(含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5.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在银行开户的情况;
6.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情况;
7.单位票据、印鉴的保管、使用情况;
8.各项债权、债务等往来事项的发生和结算情况;
9.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及报表的编制情况;
10.其他内部监督评审事项。
第八条 评审方式
评审工作采取定期专项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一至两次,也可按照工作
需要或单位领导意见,不定期地对有关项目或内部单位进行评审检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制定年度内部经济评审计划,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所属单位,作好内部
经济评审的组织准备工作。
2.拟定内部经济评审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评审目的、评审主要事项、评
审期限和评审人员安排。
3.发出内部经济评审通知。内部经济评审小组拟出检查评审通知并应提前5-7
天送达被评审单位。
4.实施内部经济评审。检查、调阅被评审单位的帐簿、凭证、报表、银行开户
资料及有关票证、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对照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认真审核详细登
记。必要时,可通过实施外部调查的方法取证,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延伸检查。被评审
单位应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资料以配合评审工作。
5.写出评审报告,交换评审意见。检查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对被评审单位财经
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评审检查报告,并就检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由被
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整改处理意见。
6.检查评审小组在开展内部经济评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报经单位
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单位的内部经济评审情况,必须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并书面报送
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单位人事、党委等部门应将内部经济评审
情况,作为考核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执行不力,导致本单位、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负责内部经济评审的部门和评审小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内部经济评
审时因工作失职,应当报告和纠正的问题而未能如实报告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
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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