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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长单位及在长省直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问题的通知

湘财(95)综字第165号颁布时间:1995-06-06

     1995年6月6日 湘财(95)综字第165号   为了加强中央驻长和在长省直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有 住房出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 设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 如下规定:   一、中央驻长和在长省直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其他任何 单位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擅自征收。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比例一律以产权单位的性质为准。凡单位性质发生 变更的,变更前出售的国有住房按变更前单位的性质确定征收比例;单位性质变更后, 出售单位性质变更前建设的国有住房,按单位性质变更前的性质确定征收比例,出售 单位性质变更后建设的国有住房按变更后单位的性质确定征收比例。   各类性质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比例为:   (一)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 的收入,上交比例为85%;其出售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 80%。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 60%;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30%;   (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10%。   三、凡在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委湘财(94)综字第 386号《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前 (1994年12月26日)将应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建设的,由 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视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作拨款或贷款处理,并补 办有关手续;凡在上述时间以后出售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律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征; 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挪作他用的,除按规定计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外,并按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四、出售国有住房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款收 据”。各单位凭省直房改办出具的“出售国有住房批复”到省财政厅收费资金管理局 资金票据管理科领购票据。   为方便省直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我厅在省直房改办设有财政办公室(办公 地点,省地矿厅招待所212房间),负责征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出售“国有住房 出售收入专用收款收据”。   五、出售国有住房单位经省直房改办核定售房价格后,须向我厅申报下列资料:   1.房屋产权证书;   2.单位性质变更的证明文件;   3.省直房改办核定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证明;   4.出售国有住房的面积、栋价、户价;   5.分期付款的户数、首期付款额、分期付款年限及分期付款户年交纳购房款合 计金额;    6.单位职工交纳购房款的准备时间(含分期付款户今后年度的付款时间)。   六、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财政“国有住房出售收今缴款通知书”(详见 附件)规定的上交金额和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交款使用转帐支票),逾期不缴款 的。从滞纳日起,日加收干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不如实申报、隐瞒、转移、漏交、少 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我厅将停拨该单位或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或通知其开 户银行从单位银行存款中扣缴,同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额预 算管理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发生符合规定的评估费、购买表格费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在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 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必须按照《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关于对省 级和中央驻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 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维修基金可由省直房改办集中存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财 政专户”。   八、经商省建委同意,省直各单位必须按照湘财(95)综字第38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持省财政厅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有关部门才能为其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向财政缴纳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1.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在"暂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二级科目。   收到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交财政和留归单位的出售国有 住房出售收入:   收:住房基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收:暂存款--应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收: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向财政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时:   付:暂存款--应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付: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2.企业单位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 上闪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其会计处理按我厅湘财(95)会字第115号文件执行。 收入的收缴工作,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划款、转帐和入库的监督检查工 作。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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