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与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水函字[1995]第54号 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湘水函字[1995]第54号 常德市水利水电局:   你局常水电报[1995]20号《关于请求解释征集防洪保安资金与收取水利 工程水费的区别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省政府湘改发(94)31号《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开征的 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以及重点 水利工程项目。”1985年,1990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发布的《水利工程水 费核订、计收管理管理办法》、《水费办法》等文件政策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主要用于维持工程简单再生产。两者是不同的。因此,两费政策规定的该收缴的费用 均应及时足额收缴,不能相互顶替。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