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财务监察事务所业务经费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监函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湘财监函字[1999]5号 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给省财务监察事务所拨付办案经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你厅财务监察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在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 经法纪和搞好监察执法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支持事务所搞好监察执法,更 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同意对事务所年缴库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给予适当业务经费补 助(不足100万元的不结转、不补助)。原则上以10万元为限核拨;缴库金额特 别大,可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再作适当增加。具体工作程序为:事务所及时将查出的违 纪情况移交我厅射政监督处,由财政监督处下达经济处理、处罚决定书;事务所督促 被检单位及时将款项足额缴入我厅财政监督处过渡户,并按一定期限提交经费拨款申 请,我厅财政监督处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审核一次,由预算处审核拨付。   财政拨付的上述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大部分经费应当用于事务所业务工作的 开展,少部分可用于人员的奖励和福利。为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发放到人的奖金、 补助和实物,需报我厅财政监督处审批;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每半年向我厅预算处和财政监督处报告一次 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