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日 湘国资企字[1999]10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外事办、外汇管理局各市州支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沙海关各隶属关办: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管字[1999]3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反馈给我们。
一、省级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或由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省政府批准。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2、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3、企业增、减资本金;
4、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5、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
6、其它重大事项。
以上需审核事项,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有效必备文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
予以批复。
二、省级管理境外企业的下列事项须报省国有资产行政主部门备案:
1、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
2、企业子公司发生第一条所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省级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请破产情形时,须
报境内投资者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进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
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及省政
府有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省财政、国有资产、外汇管等有关部门备
案。
四、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从
总体上考核省级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
五、各市州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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