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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湘政办发[1999]9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不得享 受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优惠政策,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范围,并暂缓办理工商登记、税 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同时,从1999年6月起,由各级清产核 资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没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费用 由企业负担。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未如实反映企业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重新进行清产 核资。   (二)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对未开展清产核资或工作“走 过场”的企业、单位要进行清产核资补课,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 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尽快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   (四)抓紧对名存实亡的集体企业进行处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存实 亡且无债务关系的企业予以集中注销,并免收有关费用;对名存实亡但存在债务关系 的企业暂缓办理注销手续,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债务的清偿工作,并限 期企业3年内予以注销。   (五)对名为集体、实为假集体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工作, 由集体企业产权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后,经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变更证明,进行工 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   (六)集体企业经清产核资后,实收资本达不到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企业凭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表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暂缓补齐审批手续,限期在3 年内补齐,到期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则按工商登记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立集体企业日常清产核资制度。集体企业发生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行 为,或财务、帐务发生异常情况,如帐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虚假等,必须进行清产 核资。   二、巩固清产核资成果,促使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切实加强集体企业的建章健制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产核资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 各种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发生,促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营效益。   (二)建立集体企业资产年报统计制度。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从1999 年起实行集体企业资产年报统计制度。   (三)逐步完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于经批准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应及时 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企业每年还必须到集体资产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年检。   (四)加强对集体企业产权变动的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权变动的经济活动,如 兼并和出售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 移,都要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集体资产产权主管部门(即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批准。 对企业的产权变动,要建立健全财产清理、评估和报批制度,并按规定由清产核资机 构进行清产核资,或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才能办 理产权转移手续。   (五)切实加强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管理。集体企业出售、转让本企业集体资产所 得的资产处置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用于安置企业人员、补缴企业欠缴的职工 社会保险费、进行新的资本营运和偿还债务,不难乱分、乱占、乱用或挪作他用。对 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 担保损失等,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清理、鉴定制度,并按规定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   (六)切实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 讨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批;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 润分配、职工工资调整、奖励等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和审批。   (七)搞好集体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财 务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能力。财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会计 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八)建立健全集体企业财务报告制度。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定期将财务报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 明书中予以注明。企业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指标评价考核体系, 用以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制定本地区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本 地区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经贸、税务、劳动、财贸办等部门密切合作。要通 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并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促使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推动集体经济不断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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