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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95)综字第38号颁布时间:1995-02-06

     1995年2月6日 湘财(95)综字第38号   现将财政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驻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 收缴,不驻长沙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所在地、 州、市财政部门代收,并于年度终了5日内将代收资金全额上划省财政厅。   二、经征得省建设委员会同意,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须财政部门出具的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否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 续。   三、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进 度月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年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四、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表、专用票据、专用缴款书和清算单由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领购。   五、各地、州、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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