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6日 湘财(95)综字第38号
现将财政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驻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
收缴,不驻长沙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所在地、
州、市财政部门代收,并于年度终了5日内将代收资金全额上划省财政厅。
二、经征得省建设委员会同意,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须财政部门出具的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否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
续。
三、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进
度月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年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四、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表、专用票据、专用缴款书和清算单由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领购。
五、各地、州、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