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2日 湘财(95)综字第49号
现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住房公积金储户利息、住房公积金手续费
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后的经营净收益,应纳入城市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并存入当地
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财政专户。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根据编委下达的编制数和人均支出标准核
定,从公积金经营收益中列支,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收支和管理费只能分别在银行各开设一个帐户,不得
多头开户。
四、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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