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5)综字第89号颁布时间:1995-03-28
1995年3月28日 湘财(95)综字第89号
为了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防止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及
其收益的流失,特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形式办理,各单位不
得擅自变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同级财政交纳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已经使用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凡已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可先按政策规定计算出应上
缴财政的数额,在城市住房基金中作贷款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财政拨款的行政单
位无法交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补办手续,在城市住房资金中作
拨款处理。
凡没有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一律按政策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
核定后,由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及时补缴。
凡售房单位已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到其他部门(房改办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管理的,要限期清缴到同级财政。已挪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
责任,并采取一定措施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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