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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湘财会字[1999]8号 省直各主管厅、局、公司,中央在湘各主管单位:   为了做好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和《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 法》(湘财会字[1998]8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会计人员业务 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工作。   二、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统一培训 教材,统一发证。具体组织按现行会计证管理模式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 行管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工作管理站、省直有关厅、局、公司以及中央在 湘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省直、中央在湘单位在省会以外的,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 属地原则,由当地地市州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归口主管部门应搞好所管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 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并负责落实;拟定培训计划、组织教材及 发证等。同时,要加强对所管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由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校(财政厅院内)统一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确定由省总会计师协会和省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由各归 口主管部门指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规定的“高级会计人员”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 资格的人员以及虽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担任省直、中央在湘主管厅、局、公司或 大型企业财务处室负责人、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中级会 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虽不具备会计师资格但担任省直、 中央在湘主管厅、局、公司的财务科室负责人、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职务并持有会计 证的人员;“初级会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六、为了防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走过场,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抽样评估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教学内容、组织工作、 师资水平、培训效果及收费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单位予以警告或取消资格; 对达不到培训标准的会计人员不予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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