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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会函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湘财会函字[1999]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各主管厅、局、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 字[1999]2号)精神,现就企业资产评估等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 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大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厅《转发财政 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8]950号)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 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 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 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 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 “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 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 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 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目投资原 为评估增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及其处置,按我厅湘财会字[1998]950号文件的 规定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厅湘 财会字[1998]9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厅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 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湘财会字[1997]877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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