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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湘民安发[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湘民安发[1999]1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 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 府批准,现就我省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从1999年开始施行,每年发放 的期限,统一为从安置当年的1月1日起至6月底止。   二、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全部由当地人民政府 负责解决。每年4月底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的计划,经审核后, 将所需经费一次性安排到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城镇退伍军人核实际待安置的时间,于退伍安置部门开具 安置通知书之日,并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对7月1日以后安置上岗的,属个人原 因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属接收单位原因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督促接 收单位,按照《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即从接到安置任务起, 发给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直至上岗工作。   四、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的原则考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生活补助费发放的具体对象:一是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二 是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有关规定,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农村退伍义务兵。   六、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组织 实施,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准确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因提前安置 上岗节余的经费,留作下年度滚动使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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