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湘残工委字[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7-22
1999年7月22日 湘残工委字[199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统
计局、法制办、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
1998年6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省人民政
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省政府法制局、省残疾人联合会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协商,共同制定了《关于贯
彻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并经省政府领
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29日以第106号令发布了《湖南省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就业规定),自1998年6月1日施行。现根据
《就业规定》和前段实施情况,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规定》是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的
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就业规定》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措
施,对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就业规定》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协调,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
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共同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残疾人劳服机构)要做好具体运筹和操作工作,财政、统计、法制、银行
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
必须严格执行《就业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二、为了与我省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相一致,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在长沙市城区内的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和外省驻
湘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对上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
下简称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本市、州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
责对上述用人单位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市、州可参照省里的作法实行委托管理;
县(市、区)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州残疾
人劳服机构负责运筹和操作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以及对这些用人单位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
在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属用人单位、中央驻湘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以及对这些用人单位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其
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承办。受委托收取的保障金,80%留当地使用,20%
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省级保障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县级以上各级残疾人劳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
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
用人单位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具体运筹按比例就业,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扶持残疾人个体、集体从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为同级残联及劳动保障、人事
行政部门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贯彻实施《就业规定》要以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宗旨,以安排残疾人劳动
就业为目的。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达到安置比例;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制定、上报用人计划时,要制定和上报安置残疾人的就业计
划;对已安置的残疾人,应将安置情况报送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劳动保障、人
事行政部门在审批计划和批办招聘录用手续时要严格把关。用人单位要尽量避免已经
就业的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并优先安排再就业。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收取保障金,是促使其
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督促手段和制约措施。保障金按用人单位未安排的人数和所在市、
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
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劳服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以后,必
须在10日内,按缴纳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和数额缴纳保障金。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
纳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就业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票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交或减免的,应当写
出申请,并提交财政或税务行政部门核定的财务结算或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应在一个月内
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审定,作出答复。
七、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不得进行有偿使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征收政府
调剂基金。
八、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劳服机构发出的《用人单位职工情况调查表》、《用人
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以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在20日内寄达发出表、册的残疾人劳服机构,由残疾人劳服机构进行审核。
如有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资料的,按《就业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九、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和残疾人自
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改变就业观念,实行多渠
道、多层次、多形式就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
件,提供方便,给予照顾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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