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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劳社[1999]223号颁布时间:1999-09-09

     1999年9月9日 湘劳社[1999]223号 各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 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只能用于失业职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在《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前, 支付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湘劳[1996]34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贴手续暂仍 按湘劳服[1989]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应将失业保险基 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时,若 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额的1/3部分大于失业保险提高2%缴费比例后的基金 增收部分的,要将提高比例后的增收部分全额拨付,小于增收部分按实际所需资金拨 付。   三、各市、州要尽快将此通知传达到所属县(市)、区的劳动(劳动人事)、财 政部门,并于9月24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及《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 费基本情况调查表》上报省劳服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填表说明(略);    3、《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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