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4日 湘财社字[1999]49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字[199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
办法》(湘财社字[1998]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社会保险基金
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季拨付给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
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
险费。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户
内的各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财
政部门应拒绝受理,并予以纠正。
四、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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