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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劳社[1998]79号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湘劳社[1998]79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 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发[1998]10号、劳社部发[1998]8号和湘 发[1998]1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切实做好失业保险 基金的收缴工作。要建立基金收缴工作责任制,强化征缴力度,尽快实现收缴手段现 代化,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要加紧追缴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时对被挤占挪用 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违规资金,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失业司[1998] 2号函提出的要求。按期做好回收和纠正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 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但对不属“三 三制”保障范围或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下岗职 工不按规定签订进中心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筹 集资金。今年四季度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的不足部分(含按湘劳社[1998]42号 文件规定上解省的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 存结余情况,在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先使用部分滚存结余资金。具体数额由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厅备案。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 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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