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4日 湘财外字[1999]6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财
外字[1999]439号)下达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重申以下规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外事部门应主动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经费的管理。办理出国用汇
审批手续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各单位参加由省直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如出国费用由各派员单位
支付,必须由组团单位携带以下文件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出国用汇审批手
续:
(1)由组团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的出国用汇申请报告;
(2)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湖南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4)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5)国(境)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
(6)出国团组人员护照。
以上(2)(3)(4)(5)(6)项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省级各单位参加中央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原则上由中央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购汇手续。如确需在当地购汇的,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出国用汇审批
手续:
(1)出国用汇申请报告;
(2)中央部委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3)中央部委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4)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5)湖南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6)中央部委有关费用的通知书;
(7)出国人员护照。
以上(2)(3)(4)(5)(6)(7)项均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3.各单位出国人员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出国用汇审批手续后,凭身份证和由财
政部门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4.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出国人员在回国后主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出
国用汇核销手续。具体要求是: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携带国(境)外原始发票、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团组负责人护照以及因公出国核销表(见附件一)到同级财
政部门办理核销外汇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须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核
销表”报销出国人员的人民币费用。禁止用境外的原始发票直接冲销出国人员的出国
费用。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非贸易外汇的审核程序,
不断加强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
1.财政部门在审批完出国团组的非贸易用汇后,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护照
上加盖“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审批专用章”,以防出国团组重复购汇和多
头购汇等现象发生。
2.禁止向以盈利为目的的出国团组提供非贸易外汇指标。
3.对于回国后逾期不核销的单位,可停止向该单位提供出国用汇指标。
4.各地财政机关在编制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时,应本着“保证重点、压缩一般、
节约开支”的原则,认真合理编制预算,保证编制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严肃性和
合理性,年度预算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无特殊情况,
不得随意申请追加。
5.完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报表报送制度。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
5日和下一年的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当年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
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并附有关执行情况说明。
6.财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同级各单位的用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
要限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用汇资格,并依照有关财经法纪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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